無效婚姻彩禮是否可以主張退回

導讀:
民法典對婚姻無效能否請求返還彩禮沒有作出規定,如果因彩禮退還問題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一、無效婚姻彩禮是否可以主張退回
1、婚姻無效不一定要退還彩禮。民法典對婚姻無效能否請求返還彩禮沒有作出規定,如果因彩禮退還問題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2、實踐中,若是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的情形,男方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二、彩禮返還多少合適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審判實務中涉及彩禮返還情形的,法院一般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二是未辦結婚登記的具體原因;三是彩禮實際用途。這個規定的內容看起來很簡單,但具體到審判實務中,目前全國各地法院并未形成統一的裁判規則,法院自由裁量空間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