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無效婚姻中彩禮是否可以返還

導讀:
在當前社會中,我們依然沿襲著古時候留下的傳統,在婚嫁的時候會約定一定的彩禮來作為彩頭。在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中規定了,如果是無效婚姻中彩禮是否可以返還?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中無效婚姻中彩禮是否可以返還
民法典對無效婚姻的彩禮是否返還沒有作出規定,如果因彩禮退還問題產生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哪些情況下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不是所有的彩禮都能要回來,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離婚后一方送給另一方的結婚彩禮是不能要求返還的:
(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因為已經達成了締結婚約的目的,因此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