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鑒定期間墊付費用由誰負責

導讀:
第五十三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
一、職業病鑒定期間墊付費用由誰負責
1、職業病鑒定期間產生的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職業病鑒定等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勞動者墊付了相關費用的,可以向用人單位追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三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職業病鑒定要經過哪些程序
1、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2、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4)其他有關資料。
3、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4、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5、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
6、職業病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