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鑒定結果有懷疑怎么辦

導讀:
對工傷鑒定結果有懷疑怎么辦一般來說,對于工傷鑒定結果有意義的,可以委托律師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申請鑒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對工傷中涉及的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一方對于工傷中涉及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工傷鑒定結果有懷疑怎么辦
一般來說,對于工傷鑒定結果有意義的,可以委托律師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申請鑒定。
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對工傷中涉及的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一方對于工傷中涉及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鑒定機構有哪些
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勞動鑒定委員的職責范圍各有不同:
1、縣(縣級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范圍:(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鑒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2)制定本級勞動鑒定的工作制度;(3)對于縣所屬單位的勞動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4)按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勞動鑒定的本縣所屬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鑒定。
2、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職責:(1)貫徹執行上級勞動鑒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2)收集、整理、保存職工傷亡事故、職業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3)準備上報所需材料,做好勞動鑒定案件的上報工作;(4)協助企業做好傷、病、殘職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范圍:(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2)制定本地區勞動鑒定工作的規章制度;(3)對全省各級勞動鑒定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4)處理全省各地、市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4、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范圍:(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2)制定本級勞動鑒定的工作制度;(3)對下級勞動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4)實行地(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對于因工因病致殘退休的職工,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和審批;(5)處理各縣(縣級市)或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