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骨折多久做傷殘鑒定

導讀:
如果是職工方申請認定的,則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鑒定結果對于職工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律師的參與也能為工傷職工爭取更多的賠償和社保待遇。
工傷骨折是指發生在工作中引起身體某個部位骨折的傷害,對工人的生產勞動和身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需要進行傷殘鑒定。那么,在工傷骨折發生后,多久適合進行傷殘鑒定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發生的工傷,必須給予及時治療并支付工資。同時,用人單位還需根據職工的受傷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這意味著,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帶傷職工去醫院進行治療,并且在治療結束后立即進行申報。
在治療期間,涉及到傷殘鑒定的職工可以先進行預估鑒定。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的規定,職工治療結束后三個月內需要由單位提出鑒定請求,并委托具有勞動能力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如果單位不主動提起,則職工也可以自行提起鑒定請求。
工傷傷殘鑒定的目的是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安裝殘疾輔助器具費等與傷殘級別相關的項目,但傷殘鑒定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必須工傷認定成功,而工傷認定是需要時間的,如此,傷殘鑒定的時間必須考慮工傷認定的時間。
根據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是職工方申請認定的,則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于申請認定的時間跨度較大,所以會讓傷殘鑒定的時間也會擴大。
同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傷殘鑒定的重要性
傷殘鑒定對于工傷職工尤為重要,因為它可以評定職工的勞動能力損失情況,據此確定各種賠償費用和社保待遇。傷殘鑒定結論具有不可逆轉性,因此非常重要。這也是為什么在工傷骨折發生后需要盡早進行傷殘鑒定的原因。
在傷殘鑒定過程中,職工可以委托律師代理。律師可協助職工援引法律依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例如,在職工與用人單位及保險公司談判賠償金額時,律師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指導。律師還可以在職工的實際勞動能力受損程度與傷殘鑒定結果不符時提出異議,并協助職工爭取更多的賠償和社保待遇。
案例分析
某工人在離崗回家路上,因交通事故導致左股骨干骨折,經醫院診斷后,由用人單位辦理工傷認定。傷殘鑒定顯示,該工人因此次工傷造成12.5%的工傷傷殘,用人單位按照賠償等級標準賠償后,該工人對傷殘鑒定結果提起異議,要求重新鑒定。
律師根據職工勞動能力恢復的具體情況,援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為該工人爭取到了更多的賠償和社保待遇。
法律依據
傷殘鑒定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
在工傷鑒定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鑒定應當遵循公正、嚴謹、客觀、科學的原則,第十六條規定對于前往參加鑒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工作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確保其暢通參與鑒定。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負有工傷預防、保障職工勞動安全和衛生的責任,發生工傷的職工有權要求其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必要的治療和休養。
工傷骨折多久做傷殘鑒定是個需要注意的問題。鑒定結果對于職工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律師的參與也能為工傷職工爭取更多的賠償和社保待遇。因此,對于工傷職工來說,一定要及時尋求律師的幫助,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