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適用對象

導讀: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置的執行死刑的場所。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將執行死刑的情況以及所附執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時逐級報告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罪犯執行死刑后的尸體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屬認領。
一、死刑適用對象有哪些
1、我國死刑的適用對象為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但對于未成年人以及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則是不適用死刑的。同時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也是不適用死刑的,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二、死刑執行的注意事項
1、關于執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槍決”是用槍彈射擊罪犯致其死亡的執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國長期使用的一種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過注射致命性藥物使罪犯死亡的執行方法,是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新設立的一種行刑方法。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執行的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置的執行死刑的場所。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游區附近。所謂“指定的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
3、負責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對罪犯驗明正身。要認真細致地核對罪犯的有關情況,查明其確系該判決認定的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以確保執行無誤。審判人員還應當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對于罪犯的遺言、信札,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處理。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依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處決罪犯的布告要選擇在適當范圍內,適當地點張貼,以使人民群眾了解情況。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筆錄應當記明執行的具體情況,包括執行死刑的時間、地點、方法、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臨場監督的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負責執行人員的姓名、執行死刑的具體情況等等。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將執行死刑的情況以及所附執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時逐級報告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5、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做好罪犯遺物、遺款清點移交工作。罪犯執行死刑后的尸體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屬認領。罪犯家屬不予認領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