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拘役的該如何執行

導讀: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之日起1個月內將罪犯送交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執行,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公安機關在收到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后,應馬上交付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一、被判處拘役的該如何執行
1、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在犯罪分子家附近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酌量給犯罪分子發報酬。
2、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役怎樣執行
1、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2、“法律文書”是指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的復印件、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
3、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地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執行機關執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之日起1個月內將罪犯送交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執行,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公安機關在收到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后,應馬上交付執行。執行機關應將罪犯及時收押,并通知罪犯家屬。
4、關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方式和執行場所,因犯罪性質、刑種、刑期及犯罪人的年齡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5、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分押分管,按照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對罪犯進行改造。對罪犯服刑期間的表現進行細致的計分考核,將考核結果與獎罰措施掛鉤,作為減刑、假釋的基礎依據,有效地調動罪犯的改造積極性。這制度類似西方的累進處遇制度。
6、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7、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