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證件的買賣房屋合同有沒有效

導讀:
一、沒有證件的買賣房屋合同有沒有效1、沒有證件的房屋買賣合同,其交易并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一、沒有證件的買賣房屋合同有沒有效
1、沒有證件的房屋買賣合同,其交易并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生效要件為: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如何處理
1、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