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導讀: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債權在沒有違反法律或者合同的約定等情形下是可以轉讓的,債權完全轉讓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在無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一、債權轉讓后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也可以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對該筆債權的管轄進行了約定,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債權轉讓的前提是什么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債權在沒有違反法律或者合同的約定等情形下是可以轉讓的,債權完全轉讓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在無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