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涉及哪些賠償?

導讀:
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的賠償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即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失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彌補損失、撫慰精神、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等三種功能。離婚損害賠償所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一、雙方離婚涉及哪些賠償?
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的賠償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即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失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其中人身損害賠償往往是基于傷害行為,而精神損害賠償,通常就是在一方具有法定過錯的情形下,無過錯方要求過錯方作出的賠償了。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彌補損失、撫慰精神、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等三種功能。基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上述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所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財產損失費,是指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造成自己財產損失,所應支付的賠償損失的費用。
精神損害的民事責任有兩類:一為非財產責任,主要表現為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另一為財產責任,即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