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于涉外離婚法律適用有哪些

導讀:
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的,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我國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
一、我國關于涉外離婚法律適用有哪些
1、我國關于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有:
(1)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2)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二、法律對涉外離婚的規定有哪些
1、一方當事人是中國公民,另一方當事人是外國公民;一方當事人住在我國國內,另一方當事人住在國外,如雙方自愿要求離婚,對撫養子女、贍養父母和處理財產等均無爭議的,可按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在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哪一方提起訴訟,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居住在國內的一方可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對此我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助。
2、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的,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構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如他們原先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因各種原因,居住地有關機構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當事人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手續。
如他們原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或在國外舉行結婚儀式的,他們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的,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3、夫妻雙方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系外籍華人,要求離婚,應向居住國有關機構申請辦理離婚手續。我國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
4、華僑因離婚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或不應有的損失時,使領館為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應視具體情況,予以關心并采取相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