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槍支認定標準2021

導讀:
槍支在我們國家是明確不被允許的,并且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對于市面上流通的仿真槍支,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技術鑒定,但是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這是法律規定的,是不是仿真槍主要是看殺傷力要鑒定。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那現在仿真槍認定的標準又是怎樣的,仿真槍認定標準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的;
2、具備槍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
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長度尺寸介于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1、制式槍支:國內制造的制式槍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試驗,并且經軍隊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投入裝備、使用(含外貿出口)的各類槍支。國外制造的制式槍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試驗,并且裝備、使用或投入市場銷售的各類槍支。
2、全槍長:是指從槍管口部至槍托或槍機框(適用于無槍托的槍支)底部的長度。
(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
(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銹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銹后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
(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四)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制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復印件)和件號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五)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關于仿真槍與制式槍支的比例問題
公安部《仿真槍認定標準》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外形長度尺寸介于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其中的“一倍”是指比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長出一倍;其中的二分之一與一倍均不包含本數。
鑒于轉輪手槍等一些手動、半自動槍械均屬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就已問世的產品。因此,制式槍支的概念不能以第一次世界大戰來劃定,仍應當按照《仿真槍認定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但火繩槍、燧*槍等古代前裝槍不屬于制式槍支的范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