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

導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類原因引起的離婚糾紛多發生在“80后”新婚夫妻當中。夫妻一方存在不良嗜好也成為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誘因。
一、婚姻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發生了婚姻糾紛的,首先找村(居委會)調解員調解,也可找鄉(鎮)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所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婚姻家庭糾紛成因有哪些
1、夫妻長期分居造成感情破裂。目前農村富余勞力大部分在外務工,許多夫妻長期分居,雙方缺乏感情交流與溝通,再加上彼此生活環境不同,漸漸產生距離,感情日益生疏,直至難以維系夫妻關系而產生矛盾。夫妻一方打工或者留守在家,因精神空虛而感情出軌,一旦與第三者建立起感情,便決然提出離婚。
2、父母干涉過多引發沖突。這類原因引起的離婚糾紛多發生在“80后”新婚夫妻當中。這些年輕人離婚并非因為感情不和,而是雙方父母從中“摻和”所致。有些父母初衷其實是好的,但是沒有發揮正面作用,父母干涉子女生活,過度介入小夫妻矛盾中,父母偏袒自己的子女,不能客觀公正地處理子女的感情問題,導致小夫妻矛盾加大,成為“兩個家族間的戰爭”,最后不得不以離婚收場。
3、夫妻感情不和引發矛盾糾紛。婚前彼此溝通了解不夠,缺乏感情基礎,婚后夫妻之間忽略感情的培養和交流,雙方在性格特征、品德修養、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差異逐步顯現,這些差異一旦超出對方的可容忍程度,就會產生沖突和矛盾,隨著時間的推移差異越大就容易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沖突,最終導致家庭矛盾升級,夫妻感情惡化,婚姻破裂。
4、一方生活惡習引發矛盾。夫妻一方存在不良嗜好也成為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誘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