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導讀: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如非必要,離婚協議是不需要進行公證。
一、離婚協議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離婚協議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包括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結婚證、子女的戶籍證明、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離婚協議草稿、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二、離婚協議公證中當事人應提交以下幾種證明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結婚證;
2、子女的戶籍證明;
3、離婚協議草稿(如當事人書寫有困難,公證員可以代寫);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
5、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如非必要,離婚協議是不需要進行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