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協議可以撤銷嗎

導讀:
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男女達成的離婚協議,是不能引用合同法關于贈與的規定,是不能撤銷所謂的“贈與”的。該條表明,人民法院對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在正常情況下簽訂的,即只要雙方不存在訂立協議時欺詐、脅迫等特定情況下,就是認可其效力的。
一、簽了離婚協議可以撤銷嗎
1、簽了離婚協議的,若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之后可以撤銷。如果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的,其婚姻登記機關已經將其離婚協議書備案了,因此一般不得撤銷該離婚協議書。但涉及財產分割部分,確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有權主張撤銷該部分內容。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一方將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的,離婚協議能否撤銷
1、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民法典不能撤銷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也就不適用于合同法中關于贈與的規定。因此,男女達成的離婚協議,是不能引用合同法關于贈與的規定,是不能撤銷所謂的“贈與”的。而且,男方將其個人財產處理給女方可以看作是對對方的一種幫助、一種經濟補償,而非贈與行為,是建立在原有的婚姻關系這種特定的人身關系基礎上的,是達成離婚協議的基礎,是不能隨意撤銷的。
2、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過的夫妻離婚協議,具有確定的效力,不能隨意撤銷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同時,也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該條表明,人民法院對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在正常情況下簽訂的,即只要雙方不存在訂立協議時欺詐、脅迫等特定情況下,就是認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說法院審理,只是審理有無欺詐、脅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進行分割。
3、即便是一種贈與,因其道德義務性,也具有不可撤銷性
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其所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育條款等均系出于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的動機,因此,男方基于離婚事由將自己婚前的個人財產處分給女方的行為,可認定是一種目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均已履行的情況下,應視男方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