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怎么判刑?

導讀:
公民的身份證、護照、駕駛證是由國家相關機關制作的能夠證明其真實身份的重要證件這些證件是社會公共信用的象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因為在社會生活中每人都要遵守法律所確立的安定的社會秩序其中包括公民在使用身份證時應當使用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身份證而不能使用非法制作的身份證。
公民的身份證、護照、駕駛證是由國家相關機關制作的能夠證明其真實身份的重要證件這些證件是社會公共信用的象征。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必將侵害社會公共信用。具體而言這類證件具備的社會公共信用可具體化為兩方面,其一社會大眾相信這類證件為國家所制作即國家對這類證件的專屬制作權,其二社會大眾相信這類證件對公民身份的描述具備真實性即這類證件的身份真實性。以上任何一方面被侵害這類證件的社會公共信用就受到侵害。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這一用語意味著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的身份真實性因為身份的真實性是塑造完整的社會公共信用的前提。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偽造了身份證身份證上的信息是其本人真實的身份信息此時如果行為人使用該身份證的依然成立本罪。雖然行為人沒有侵害身份證的身份真實性但是偽造行為本身存在違法性。因為在社會生活中每人都要遵守法律所確立的安定的社會秩序其中包括公民在使用身份證時應當
使用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身份證而不能使用非法制作的身份證。如果行為人明知該身份證不是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而仍然使用即便上面記載的信息是其本人的真實信息也不能排除使用本身的違法性因為使用本身破壞了國家公安機關對身份證的管理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