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婚騙彩禮錢判刑怎么判

導讀:
法律知識要點:結婚彩禮錢是我國的一種風俗習慣,是男女雙方約定好了結婚后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有人假借這種習俗,以虛假的婚姻關系騙取錢財的,那么就會觸犯刑法。那么騙婚騙彩禮判刑怎么判?
騙婚騙彩禮錢判刑怎么判?
法律知識要點:結婚彩禮錢是我國的一種風俗習慣,是男女雙方約定好了結婚后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有人假借這種習俗,以虛假的婚姻關系騙取錢財的,那么就會觸犯刑法。那么騙婚騙彩禮判刑怎么判?
一、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詐騙他人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和被害人李某已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了1年多。其間,被告人胡某和李某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李某相信胡某是與其結婚并給付彩禮。在詐騙過程中,被告人胡某和李某均未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事實上,被告人胡某和李某已經領取了結婚證。
二人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均無任何收入來源也無其他經濟來源。兩人在沒有取得對方任何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或者身份證件、結婚證書的情況下即同居生活,并在同居期間多次發生性關系。
二人因感情不和產生矛盾而分手后也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同居生活期間所產生費用也全部由對方負擔。從表面上看這是一起婚姻糾紛案件,但是實際上這是一起典型的詐騙案件:一是以結婚為手段實施虛假犯罪行為;二是在雙方尚未取得正式婚姻關系前即取得合法財產;三是在婚后又以離婚或再婚為由騙取錢財;四是被害人明知對方為婚騙行為而基于“感情”和“親情”交付財物后不能履行夫妻義務或者離婚后又返還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而繼續與之同居生活、生產及生活。從被告人胡某和李某的犯罪事實來看,被告人胡某和李某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就長期共同生活、共同出資購置婚房、購買家具及其它用品等財產關系;被告人胡某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李某的財物之后,即在同居期間與李某一起長期單獨地居住、生產及生活;并在同居期間與另一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間多次騙取了被害人錢款并揮霍于二人共同居住、生產以及生活等方面。
二、詐騙罪的量刑
我國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按照以上法律規定來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的話,詐騙罪的量刑要根據主觀惡性和犯罪情節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如果被害人有過錯則會減輕處罰或者免除刑罰;如果被害人無過錯則一般不會判刑。
1、詐騙罪的量刑
數額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為犯罪預備;超過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為犯罪既遂。
2、關于婚姻財產糾紛
如果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彩禮、嫁妝等財產糾紛而鬧上法庭的,應當適用婚姻法關于“以結婚為目的”、“締結婚姻關系”或者“締結婚姻關系即締結財產分割協議”的規定。其中,如果雙方約定的是財產贈予而不是彩禮交付的話,那么這種贈予就屬于一種贈與協議。雙方簽訂婚姻家庭合同時,如果存在彩禮、嫁妝、婚房等情況導致爭議較大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雙方解除買賣合同,返還或者賠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女方以結婚為目的通過騙婚的方式騙取男方錢財,由于雙方所締結的婚姻關系是建立在雙方自愿基礎上的,一旦結婚后男方不履行夫妻義務或者出現矛盾糾紛時很容易產生糾紛。此時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或者賠償損失。如果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騙取女性彩禮或者嫁妝就屬于詐騙罪的范疇了;女方利用婚姻關系取得男方財產后就想要分走這些錢財就屬于侵占罪了。
三、刑法上的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上的重婚罪與一般的重婚(即已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不同,他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重婚罪侵犯的對象,是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生育子女的夫妻以及以婚姻為目的而相互同居的夫妻。由于重婚罪具有一定程度的隱蔽性和隱匿性,司法實踐中很難確認其存在。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一方因外遇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糾紛并動手打人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等,構成犯罪。因此我國刑法第245條規定:明知他人有老婆(已和他人登記結婚)仍與之結婚或明知其他異性已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還是登記結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明知或應知對方有老婆了卻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屬于典型無過錯方違法行為;“應知或應應知對方為已婚者(未登記結婚)”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只有當行為人明知對方已有已婚者(未登記也未事實婚姻)還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時才構成重婚。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這樣一種情況:一方為已婚,但另一方為未辦理任何手續或已事實婚姻的人。
四、離婚時返還彩禮和返還財物的數額標準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內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構成離婚事實。那么婚姻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消滅,但對已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來說,由于雙方沒有建立合法有效的夫妻間合法有效的財產關系,因此對于離婚時已經給付財物的一方是否應返還需要慎重考慮。《婚姻法》第48條規定了彩禮及其孳息問題。我國法律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在實踐中對于彩禮是否應當返還以及如何返還都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也有不少觀點認為彩禮應當全部給付。根據《婚姻法》第48條之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沒有與對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是已經給付了彩禮的一方請求返還時一般應當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