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標串標的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

導讀:
圍標的本質其實也就是相互之間串通投標這樣的行為在我國達到了一定程度之后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之后依法追究行為人或者單位的刑事責任。第六百四十四條招標投標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行政處罰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4)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情節嚴重指,(一)以行賄謀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2、民事責任
串通投標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是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作出相應的賠償。
圍標的本質其實也就是相互之間串通投標這樣的行為在我國達到了一定程度之后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之后依法追究行為人或者單位的刑事責任。若是還不能成立犯罪但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同時就圍標串標行為造成的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六百四十四條招標投標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