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離婚后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對于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1.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離婚后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探視權就是探望權。
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對于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1.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2.三至八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3.八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征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八百二十條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