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什么人可以當辯護人?

導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