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被遺棄垃圾站,遺棄罪立案標準

導讀:
幼兒被遺棄垃圾站,遺棄罪立案標準該名好心的女士將幼兒抱起并且詢問過往的群眾是否知道幼兒的來歷在詢問無果后向附近的派出所報案而警方以涉嫌遺棄罪對該案件進行立案。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而虐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經常或連續折磨、摧殘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的行為。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體必須是在一個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成員。
幼兒被遺棄垃圾站,遺棄罪立案標準
該名好心的女士將幼兒抱起并且詢問過往的群眾是否知道幼兒的來歷在詢問無果后向附近的派出所報案而警方以涉嫌遺棄罪對該案件進行立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沒有生存能力的幼兒進行遺棄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遺棄罪而該案件將幼兒遺棄在垃圾站可能會造成幼兒死亡已經屬于情節嚴重所以構成遺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罪與虐待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權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而虐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經常或連續折磨、摧殘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不同。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體必須是在一個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成員。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兩罪在主觀方面雖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內容不同。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為人有意識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摧殘和精神折磨。
5、犯罪侵犯的對象不同。遺棄罪的犯罪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