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導讀: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明知是偽造的證據提供給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提供于訴訟、仲裁時,其行為人構成偽證罪,綜上所述,偽證罪立案的標準主要是要考慮證據的真實性、證據的證明價值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如果行為人明知證據是虛假的,但是提供了該證據卻并非出于欺騙和虛假陳述的真正目的,那么也不能成為立案追究偽證罪的原因,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要構成偽證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 行為人提供虛假證據,此證據在本案中有重要的證明價值。
在我國刑法中,對于偽證罪的定義是指,明知是偽造的證據提供給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提供于訴訟、仲裁時,以達到誤導、欺騙目的的行為。那么,對于偽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呢?
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在分析偽證罪的立案標準之前,我們需要了解偽證罪的構成要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要構成偽證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行為人提供虛假證據,此證據在本案中有重要的證明價值;
2. 行為人明知證據是虛假的;
3. 行為人的行為是為了達到誤導、欺騙的目的,干擾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訴訟、仲裁的正常程序。
只有在以上三個條件都滿足,才能構成偽證罪。
偽證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對于偽證罪的立案標準,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證據的真實性
對于證據的真實性,是偽證罪立案時需要考慮的一個非常關鍵的因素。如果提供的證據是真實的,即使是行為人針對證據表達了錯誤的看法和判斷,也不應當立案追究偽證罪。
證據的證明價值
除了證據本身的真實性以外,偽證罪的立案標準還需要考慮證據的證明價值。如果證據在本案中沒有重要的證明價值,那么即使是虛假證據,也不能成為立案追究偽證罪的理由。
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對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也是偽證罪立案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如果行為人明知證據是虛假的,但是提供了該證據卻并非出于欺騙和虛假陳述的真正目的,那么也不能成為立案追究偽證罪的原因。
案例分析
以某美容院訴他人名譽侵權案為例,訴訟過程中,被告提供了一份證明,證明原告曾向他人借貸并未還款,但是該證明是被告捏造的。該證明雖然在某種程度上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名譽損失,但是該證明在本案中并沒有證明任何法律事實,也不能對本案的判決產生任何重大影響,因此不能構成偽證罪。
法律依據
有關偽證罪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明知是偽造的證據提供給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提供于訴訟、仲裁時,其行為人構成偽證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偽證罪的量刑標準主要是依據提供的虛假證據影響的大小。如果虛假證據只是對本案的審理造成了一定的干擾,那么可以判處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虛假證據對本案的審理結果產生了重大影響,那么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對于其他情形的偽證行為,應當依據實際情況予以處理。一般而言,對于偽證罪的立案和追究,應當遵循基本原則,實事求是地分析,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偽證罪立案的標準主要是要考慮證據的真實性、證據的證明價值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處理,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