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剝奪他人生命量刑

導讀:
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托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一、故意殺人罪認定
自殺案件的處理,
1、相約自殺。指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托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2、致人自殺。既由于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對此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于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3、逼迫或誘騙他人自殺即行為人希望自殺人死亡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自己不直接動手而是通過自己的逼迫、誘騙行為促使自殺者自己動手殺死自己即借助自殺者自己之手達到行為人欲殺死自殺者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關鍵應查明行為人是否確實有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為在特定環境下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實施自殺的行為兩者缺一則就不宜認定為構成本罪。
4、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愿望出于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于自殺者限于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對于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本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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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三十一條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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