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監管人員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

導讀: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以逼取口供為目的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是以壓服被監管人或泄憤報復等為目的。但主要客體不同本罪的主要客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要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本罪則無此要求。
一、虐待監管人員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從重處罰。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4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兩者在主體、主觀方面故意、客觀方面以及侵害的對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極易混淆實踐中必須嚴加區別。
(1)兩者本質區別在于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為目的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是以壓服被監管人或泄憤報復等為目的。
(2)兩者侵犯的客體都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機機關的正?;顒?。但主要客體不同本罪的主要客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要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3)兩者的主體雖然是司法工作人員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有審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即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主要是有監管職權的勞動改造機關的工作人員。
(4)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本罪則無此要求。
二、刑訊逼供怎么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八十四條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系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