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是否符合虐待罪的構成要件

導讀: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敬互愛,而事實上社會中不斷有報出關于家庭虐待的新聞,在我國虐待是會構成刑事犯罪的。那么如果是同居關系的,是否符合虐待罪的構成要件?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同居關系是否符合虐待罪的構成要件
同居關系是符合虐待罪的構成要件的,虐待犯罪是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一種犯罪行為。法律規定必須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當然是合法婚姻基礎上產生的家庭中夫妻、父子等人之間的關系。
從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出發,這種不合法的婚姻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應視為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所以可以認定同居關系構成虐待罪構成要件,符合虐待罪的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虐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于虐待行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是最初的家庭關系,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于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系,則就成為家庭關系,它實質既為因收養關系而發生在家庭關系,也為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系。
2、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于血親關系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系而聯系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系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著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3、由收養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
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于收養關系、血親關系,又區別于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著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愿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
只有基于上述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為虐待罪之侵害對象,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為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征。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于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后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扶養關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養義務,在經濟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優勢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于什么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