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前的口頭承諾是否有效

導讀:
關于公證、鑒證、登記、審批是屬于合同的書面形式范疇抑或屬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國立法規定不一。
一、合同簽訂前的口頭承諾是否有效
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等其他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口頭形式成立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二、書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
合同書形式只是書面形式的一種我國民法典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而合同書則僅指傳統意義上的紙質的書面合同。
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
1、一般書面形式。是指用文字來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托書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行為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等。一般書面形式或為當事人約定采用或為法律、法規規定采用。如果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的民事行為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特殊書面形式。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獲得國家有關機關承認的文字記載形式。包括1公證形式。2鑒證形式。3見證形式。
關于公證、鑒證、登記、審批是屬于合同的書面形式范疇抑或屬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國立法規定不一。現在的學說理論上有見解認為不應當將它們作為特殊的書面形式因為合同是當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證、鑒證、登記、審批皆為當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屬于成立要件的范疇而屬于效力評價的領域尤其是登記、審批宜定為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