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后達成的補充協議是否是否有效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一、民法典中離婚后達成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在離婚時可能達成對于財產房屋子女撫養等問題的離婚協議。在離婚之后是可以對此達成補充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有哪些特殊之處
1、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婚姻關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編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編的有關精神。
2、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從簽約當事人來看表面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約定而實際上往往并不是完全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在每個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現顯失公平的協議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