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未簽訂合同怎么辦

導讀:
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定義和種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一、工程項目未簽訂合同怎么辦
工程項目建設未簽訂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補充簽訂如果不能協商處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定義和種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建筑工程糾紛處理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1、和解是指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建設工程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事實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絕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
2、調解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糾紛第三人依據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范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方法。這里講的調解是狹義的調解不包括訴訟和仲裁程序中在審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
3、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糾紛交給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糾紛發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終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