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變更后,對方不執行怎么辦

導讀:
撫養權變更后,對方不執行怎么辦一、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以對方拒不將子女交由其撫養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認為,子女撫養權屬于人身性質,本身不具備執行的內容,對于該部分的執行申請法院應當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認為,此類案件實際上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的義務,執行的標的為行為,故該類案件屬于法院執行的受案范圍。那么撫養權變更后,對方不執行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撫養權變更后,對方不執行怎么辦一、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以對方拒不將子女交由其撫養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認為,子女撫養權屬于人身性質,本身不具備執行的內容,對于該部分的執行申請法院應當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認為,此類案件實際上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的義務,執行的標的為行為,故該類案件屬于法院執行的受案范圍。關于撫養權變更后,對方不執行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撫養權變更后,對方不執行怎么辦
一、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以對方拒不將子女交由其撫養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認為,子女撫養權屬于人身性質,本身不具備執行的內容,對于該部分的執行申請法院應當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認為,此類案件實際上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的義務,執行的標的為行為,故該類案件屬于法院執行的受案范圍。對于上述兩種意見,筆者傾向于后一種意見。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無法申請強制執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讓裁判書變成一紙空文,且會讓不主動履行的義務人逍遙法外,有損法律尊嚴。所以,對該類案件從一開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無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