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權超過申訴期還有權利重新提起申訴嗎

導讀:
由此可見,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無疑是人民法院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首要原則,同時也是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決定性因素。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一)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歸屬首先,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因此,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選擇跟隨父或母生活應當是一種無條件的權利,不能將其視為無足輕重的“意見”。那么孩子撫養權超過申訴期還有權利重新提起申訴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此可見,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無疑是人民法院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首要原則,同時也是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決定性因素。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一)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歸屬首先,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因此,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選擇跟隨父或母生活應當是一種無條件的權利,不能將其視為無足輕重的“意見”。關于孩子撫養權超過申訴期還有權利重新提起申訴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已經超過申訴期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因素:
(一)子女利益最大原則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決定性因素
關于子女撫養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是“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更是明確地規定了,“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由此可見,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無疑是人民法院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首要原則,同時也是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決定性因素。
(二)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兩大類因素,即物質類因素和精神類因素。
首先,物質類因素。主要包括: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離婚后雙方的居住環境、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時間較長等。
其次,精神類因素。主要包括:父母雙方的道德品質、對子女的責任心、有無不良生活習慣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
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一)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首先,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其次,如果出現某些特殊情況,父方也可獲得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1、在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方可獲得撫養權: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兩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首先,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其次,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情況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兩周歲以上子女撫養權歸屬中的特殊情形——十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子女一旦年滿十周歲,就意味著其作為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心智成熟度及對外界的理解能力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可以對于今后自己隨父或隨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做出判斷和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