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債權質押的設立條件是什么

導讀:
在我看來,質押合同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上都應當完備,以便使質押合同能夠實質生效,以使質權人的利益切實得到保護,從而使一般債權質押發揮其應有效用。關于一般債權質押的設立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看來,質押合同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上都應當完備,以便使質押合同能夠實質生效,以使質權人的利益切實得到保護,從而使一般債權質押發揮其應有效用。關于一般債權質押的設立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債權質押的設立條件是什么
(1)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由于一般債權在設質時的復雜性和實現時的多變性以及其擔保能力的先天不足,實踐中一般債權設質需特別謹慎。雖然我國擔保法沒有直接作出明確規定,但是規定,一般債權質押應適用“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在我看來,質押合同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上都應當完備,以便使質押合同能夠實質生效,以使質權人的利益切實得到保護,從而使一般債權質押發揮其應有效用。
(2)移轉債權憑證的占有。一般債權質押應當交付占有債權憑證。一般債權有債權證書的,應當交付債權證書;無債權證書的,也應作成債權證書,交付占有。這是因為債權的本質特征和成立要件即是要求交付占有,如不交付占有則債權的實現就沒有了其保障,那樣就會使質權人的利益得不到真正的實現,所以筆者認為必須交付占有債權證書,否則債權質權就不成立。但在實踐中,為了操作的靈活性,債權的交付可為現實交付也可為簡易交付或指示交付。
(3)以書面形式通知第三債務人。以債權設質,應通知第三債務人,如不通知,則其質權不能對抗第三債務人,如不通知,則其質權不能對抗第三債務人。如債權設質會給第三債務人帶來明顯不利時,還應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禁止質押的動產范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四百二十七條【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