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該如何確定

導讀:
對于該案中張甲的法定代理人該如何確定,存在三種不同意見。因此,張甲的外婆不能作為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中由于張乙與李某確系張甲之監護人,只是囿于訴訟地位的沖突,不能作為張甲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屬于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情形,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中止訴訟,待確立法定代理人后恢復訴訟。顯然,在子女訴請父母給付撫養費時,父母是不能作為法定代理人的。因此,法院可直接認定吳某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幫助張甲維護自身生存權益。那么法定代理人該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該案中張甲的法定代理人該如何確定,存在三種不同意見。因此,張甲的外婆不能作為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中由于張乙與李某確系張甲之監護人,只是囿于訴訟地位的沖突,不能作為張甲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屬于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情形,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中止訴訟,待確立法定代理人后恢復訴訟。顯然,在子女訴請父母給付撫養費時,父母是不能作為法定代理人的。因此,法院可直接認定吳某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幫助張甲維護自身生存權益。關于法定代理人該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甲現年13歲,系張乙與李某婚生子,二人離婚后都拒絕承擔撫養義務,張甲只能隨外婆吳某生活。現吳某年老體弱,無法承擔張甲的撫養費用,故以張甲的名義起訴張乙、李某支付撫養費。對于該案中張甲的法定代理人該如何確定,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乙與李某雖已離婚,但二人仍然作為原告張甲的監護人存在,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張甲的外婆不能作為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故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外祖母吳某已實際負責原告的生活起居,吳某作為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親屬,同樣具有身份上的特殊關系,且已成為實際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故能夠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中由于張乙與李某確系張甲之監護人,只是囿于訴訟地位的沖突,不能作為張甲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屬于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情形,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中止訴訟,待確立法定代理人后恢復訴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中,張乙與李某系張甲的親生父母,亦為張甲當然的監護人,雖然二人現已離婚多年,但根據我國法律的現行規定,二人仍系張甲的監護人無疑。但實際情況是,二人自離婚后都拒絕承擔監護職責,而是由外祖母吳某負責張甲的生活費用,現外祖母無力承擔,只能以張甲為原告,自己為法定代理人起訴張乙、李某給付撫養費。
問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護人才能作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而本案中若機械地適用該規定,那法定代理人將身兼原告、被告雙重身份,違背了當事人對抗這一基本訴訟法理,而且有可能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與設立監護制度的初衷相背離。顯然,在子女訴請父母給付撫養費時,父母是不能作為法定代理人的。
那么如何確定法定代理人,才能及時有效地維護原告的利益呢?據此,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產生。因為,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親屬與監護人一樣具有身份上的特殊關系,在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可以“替補”為監護人,由此也符合監護制度以被監護人利益為第一位的基本原則。具體到本案當中,張甲的外祖母吳某具有監護資格,并一直承擔著監護職責,已成為實際履行義務的“監護人”,且“代理”張甲行使撫養費請求權。因此,法院可直接認定吳某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幫助張甲維護自身生存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吳某作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并不代表取消了被告二人的監護人地位,而是為了訴訟的進行和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的權宜之法。因為取消監護人資格,需要由相關人員向法院提出申請,才能進行處理,本案中并無相關人員提出該項申請。訴訟結束后,張甲之父母仍然為其法定監護人,這樣才能長久確保被監護人的健康成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