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可以給子女改姓嗎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第2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關于單方變更子女姓氏問題,《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那么離婚后可以給子女改姓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第2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關于單方變更子女姓氏問題,《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關于離婚后可以給子女改姓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其與妻子離婚后,剛剛9個月的兒子是否能由自己的父母撫養?如果由女方撫養,她可以單方變更其姓氏嗎?
關于子女撫養的問題,《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條、第2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