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始于

導讀:
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盡管我國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但在實踐中,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名份上的區別就會存在,兩者在親子關系的確定方法上也會有所不同。因此,為了使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障,承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仍然有其社會實益。因此,對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補辦結婚登記的,可以按照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原理而被視為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始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盡管我國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但在實踐中,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名份上的區別就會存在,兩者在親子關系的確定方法上也會有所不同。因此,為了使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障,承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仍然有其社會實益。因此,對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補辦結婚登記的,可以按照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原理而被視為婚生子女。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始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始于
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始于羅馬法
二、非婚生子女準正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是指因生父母結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資格的制度,準正制度始于羅馬法,為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法律規定你結于結婚前所生子女,歷與其母結婚而取得家父權,對子女視為婚生,準正有兩種形式
1、因生父母結婚而準正,它本身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僅以生父母結婚為準確無誤正的要件,以生父母結婚和認領為準正的雙重要件。
2、因法官宣告而準正,法官宣告準正,是指男女訂立婚約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礙存在,使婚姻準正不能實現時,可依婚約當事人或子女的請求,由法官宣告子女為婚生子女。
三、非婚生子女準證條件
在把握準正的含義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有兩種形式,一是因生父母結婚而準正,二是因法官宣告而準正。法官宣告準正是指男女訂立婚約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礙存在,使婚姻不能實現時,可依婚約一方當事人
或子女的請求,由法官宣告子女為婚生子女。
2、準正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須有血緣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關系;(2)須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3)準正為法律事件,它為婚姻的附隨效力,其發生無須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需任何人批準及其他程序。
3、關于準正的效力問題,有的國家規定從父母結婚或法院宣告為婚生之日起算,有的則規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發生婚生效力。
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盡管我國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但在實踐中,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名份上的區別就會存在,兩者在親子關系的確定方法上也會有所不同。
因此,為了使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障,承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仍然有其社會實益。而且,民法典已經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男女雙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因此,對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補辦結婚登記的,可以按照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原理而被視為婚生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