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非婚生子女糾紛

導讀:
律師在了解了奚的情況之后,認為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受同等的權利和法律地位。基本于奚小姐和J是非婚生子,而J方的律師函中并不認可和這個孩子的父子關系,作為原告方首先要有證據證明奚小姐和J的長期同居關系,以及在奚小姐受孕期間仍然和J保持同居。律師前往奚小姐和J共同租房的中介公司,調取了當時雙方共同簽的《房屋租賃合同》,把奚小姐提供的照片及視頻資料和根根據時間的先后順序整理,提供了奚小姐為同居住所繳納的物業費、水電費憑證;立案必須的證據收集完畢,寫起訴書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涉外子女撫養權糾紛之訴。那么涉非婚生子女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律師在了解了奚的情況之后,認為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受同等的權利和法律地位。基本于奚小姐和J是非婚生子,而J方的律師函中并不認可和這個孩子的父子關系,作為原告方首先要有證據證明奚小姐和J的長期同居關系,以及在奚小姐受孕期間仍然和J保持同居。律師前往奚小姐和J共同租房的中介公司,調取了當時雙方共同簽的《房屋租賃合同》,把奚小姐提供的照片及視頻資料和根根據時間的先后順序整理,提供了奚小姐為同居住所繳納的物業費、水電費憑證;立案必須的證據收集完畢,寫起訴書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涉外子女撫養權糾紛之訴。關于涉非婚生子女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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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研究生畢業后的奚某只身一人來到上海打拼,有幸進入500強外企工作。工作中,奚某和上司J日久生情。J是加拿大人,雖年近四十卻開朗幽默,深得下屬愛戴。一次出差外地,奚得了急性腸胃炎,深夜急診,J對奚細心照顧,兩人從此暗生情愫。之后,兩人開始同居生活,保持了3年之久的地下情。2010年,當奚驚喜的發現自己懷孕時,J的態度卻發生了巨大變化,他堅決要求奚打掉這個孩子,并告訴奚,他是不可能結婚生子的。奚一直期望當他看到孩子之后,會回心轉意,便悄悄的離職回老家生下孩子。2011年5月,當奚抱著孩子回到上海,期望和J繼續共同生活時,卻發現他不僅僅搬離了共同生活的住所,身邊似乎還有了其他女人。
奚傷痛之余,不得不考慮今后的生活。每次打電話給J,他總是回避推拖,拒絕見面,更談不上支付孩子的生活費用。作為一個單身母親,獨自撫養孩子的艱辛可想而知,J作為孩子的父親,月薪高達六萬元,對孩子不聞不問,怎么可以這樣逃避責任?
奚經好友介紹,預約婚姻律師進行離婚法律咨詢。律師在了解了奚的情況之后,認為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受同等的權利和法律地位。J作為孩子的父親,應當盡到父親的責任,因為奚小姐希望可以通過律師和J進行協商,我們決定先發一封律師函,期望和解,試探一下對方的態度。
律師函很快發出,對方的反應相當迅速,立刻委托了律師回函。內容大概是,J確實和奚小姐有過戀愛關系,但并不確認這個孩子就是他的親生兒子,因此他不愿意承擔撫養義務。而且他鄭重指出:在得知奚小姐懷孕后,明確反對生下孩子,但奚小姐并沒有尊重他的意見,給大家造成今天的困擾。
看到J如此冷漠的回復,奚徹底絕望,不得不接受律師的建議,準備進入撫養權糾紛之訴。基本于奚小姐和J是非婚生子,而J方的律師函中并不認可和這個孩子的父子關系,作為原告方首先要有證據證明奚小姐和J的長期同居關系,以及在奚小姐受孕期間仍然和J保持同居。在律師的耐心引導下奚小姐一一回想,提供相關的證據線索。如《房屋租賃合同》、同居生活的照片和視頻資料、在受孕期間以夫妻的名義出境旅游……
律師前往奚小姐和J共同租房的中介公司,調取了當時雙方共同簽的《房屋租賃合同》,把奚小姐提供的照片及視頻資料和根根據時間的先后順序整理,提供了奚小姐為同居住所繳納的物業費、水電費憑證;立案必須的證據收集完畢,寫起訴書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涉外子女撫養權糾紛之訴。原告一方的訴請是:1、依法判令非婚生子由原告撫養;2、被告每月支持撫養費人民幣4000元整,一次性支付到孩子年滿十八周歲止;
法院立案后,組織一次調解,J方律師表示,根據上海市人均生活水平,可以考慮支付撫養費每月1500元,遭到我方當事人的拒絕。徐律師立刻向人民法院申請了律師調查令,一是前往出入境管理中心,調取雙方當事人之前三年的出入境記錄,證明雙方共同外出度假,且最后一次出境新西蘭的時間,正是奚小姐的受孕時間。2、前往被告所工作的外服公司,調查被告的工資、資金等全部收入。此外,由于被告并不確認和孩子的親子關系,我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親子鑒定申請。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面對我方充分的證據,被告方不得不認可和孩子的親子關系,但對撫養費的數額仍堅持每月1500元。
經雙方舉證質證,激烈辯論,最終法院考慮到被告的經濟收入水平和孩子目前的實際開銷,以及今后入讀雙語學校的實際需要,也確認按月支付撫養費對被告來說更為合理,最終判決被告按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3500元,支付到孩子年滿18周歲為止。
法院沒有判決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我方雖然有思想準備,但仍覺得這是立法的缺憾。本案中,被告身為外籍人士,生活及工作流動性極強,如有證據證明他具備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能力,從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來說,應該可以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一旦被告離開中國,不再履行中國的生效法律文書,原告根本無從知道被告人在哪里,在哪個國家,更不可能再去被告所在地國家訴諸法律,孩子的權益保障完全取決于被告的誠信和道德,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這種情況并不少見,無論是對撫養孩子的一方還是對孩子來說,都是不公平的。立法應當考慮如何保護這一少數人群的權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