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判決書

導讀:
變更撫養權的判決書原告劉某某。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李某甲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由于被告一直未對兒子進行照顧,現請求法院判決將李某乙變更為原告撫養,由被告從2015年2月起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兒子的醫療費和教育費由原、被告平均承擔被告李某乙甲未作答辯。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李某甲原系夫妻關系,2002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那么變更撫養權判決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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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的判決書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某,眉山市東坡區眉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甲。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李某甲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李某甲原系夫妻關系,2002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原告與被告于2005年8月22日協議離婚,兒子李某乙隨被告生活。在2008年以前,李某乙一直由其奶奶照顧。2008年后,由于奶奶年紀大了,無法照顧李某乙,奶奶便將李某乙交由原告撫養至今。由于被告一直未對兒子進行照顧,現請求法院判決將李某乙變更為原告撫養,由被告從2015年2月起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兒子的醫療費和教育費由原、被告平均承擔
被告李某乙甲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李某甲原系夫妻關系,2002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原告與被告于2005年8月22日協議離婚,兒子李某乙隨被告生活。在2008年以前,李某乙在被告家生活。2008年后,李某乙到原告處隨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撫養至今。李某乙已向法院提交了書面意見,同意隨原告生活。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起訴。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和李某乙的書面意見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和被告李某甲作為李某乙的父母,對李某乙均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在原、被告離婚時,李某乙隨被告生活,但從2008年以來,李某乙實際隨原告在一起生活,為了使孩子有一個安定的生活環境,同時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原告提出將李某乙變更為其撫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也合情合理,對原告的該請求,本院支持。原告提出由被告從2015年2月起每月給付李某乙生活費500元,李某乙的醫療費和教育費憑票由被告承擔一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將對李某乙的撫養變更為由原告劉某某承擔,隨劉某某生活,被告李某甲從2015年2月起,每月給付李某乙生活費500元(每半年結算一次);李某乙的醫療費和教育費由李某甲負擔50%(每年的12月30日結算一次)。以上給付義務至李某乙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00元,由被告李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xx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