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權變更條件有哪些,撫養權變更判決書樣本?

導讀:
一方要求變更孩子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②孩子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父母雙方如果擅自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的,沒有得到法律確認的,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這種變更行為,后果自負。原告XXX訴被告XX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X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那么孩子撫養權變更條件有哪些,撫養權變更判決書樣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要求變更孩子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②孩子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父母雙方如果擅自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的,沒有得到法律確認的,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這種變更行為,后果自負。原告XXX訴被告XX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X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關于孩子撫養權變更條件有哪些,撫養權變更判決書樣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判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有利于保護孩子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孩子的撫養關系。所以,離婚后,孩子撫養關系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的,或者孩子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孩子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孩子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系。
具體的法定事由:
①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孩子的;
②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孩子行為,或其與孩子共同生活對孩子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孩子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準許協議變更撫養關系。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后,要求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孩子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準許。
(4)不允許擅自變更撫養關系。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①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后,撫養孩子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孩子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孩子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孩子撫養關系。②孩子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孩子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確表示再也不愿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孩子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孩子撫養關系。③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送回孩子。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行的對象并不是該孩子,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孩子的當事人。
父母雙方如果擅自變更孩子撫養關系的,沒有得到法律確認的,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這種變更行為,后果自負。
二、變更子女撫養權判決書樣本
XXX訴XX變更撫養權判決書
當事人:法官:文號: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XXX,女,1971年3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XXX,男,1941年7月15日生。
被告XXX,男,1970年1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XXX,男,河南XX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XX訴被告XX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X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8年8月15日,原、被告協議離婚,約定兩個孩子都由被告撫養。但離婚后,女兒XXX一直跟隨原告生活,被告未履行撫養義務,故請求判決女兒XXX由原告撫養,被告按每月360元支付撫養費至孩子滿18周歲,一次性付清,共計432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女兒XXX是雙方于2001年抱養的,且未經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協議離婚時原告已放棄抱養關系,原告沒有資格要求變更撫養權;2、原告沒有固定收入,沒有經濟來源,不應由原告撫養;3、被告已履行了撫養義務,不同意由原告撫養;4、如果原告堅持撫養女兒,被告不承擔撫養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1月29日登記結婚,2001年收養一女孩XXX(2001年4月20日出生),現已入戶,但未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2008年8月15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女兒XXX由被告撫養。2009年7月28日,原、被告又簽訂一份協議,約定女兒XXX由原告撫養。因撫養費發生糾紛,原告遂訴于本院。
本院認為: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原、被告收養一女孩XXX,但未在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故收養關系并未依法成立,原告請求撫養XXX并由被告支付撫養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XXX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二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袁XX
二XXX年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