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對撫養費糾紛案件的處理

導讀: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二)項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該條款規定是為了保證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正常學習,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建議將“生活費、教育費”改為“撫養費”比較規范。(二)對于已健康成年或在大學就讀而需要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案件。反之,則不支持其訴訟請求;(三)對原判決、調解的離婚案件,已生效法律文書明確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的案件處理。那么淺析對撫養費糾紛案件的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二)項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該條款規定是為了保證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正常學習,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建議將“生活費、教育費”改為“撫養費”比較規范。(二)對于已健康成年或在大學就讀而需要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案件。反之,則不支持其訴訟請求;(三)對原判決、調解的離婚案件,已生效法律文書明確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的案件處理。關于淺析對撫養費糾紛案件的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二)項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該條款規定是為了保證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正常學習,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適用這一法律規定,存在著不同的認識。筆者有以下幾種探討意見,供商榷。
一、規定法律用語不規范,執行中容易產生歧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而《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這樣表述將撫養費這一概念分開來,如單就字面理解,如果未成年人患病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害,需要已離婚的對方支付醫療費,是支持訴訟請求還是駁回?
建議將“生活費、教育費”改為“撫養費”比較規范。
二、撫養費案件如何處理的意見
(一)正常案件。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未成年人正常生活提高,有些原定的撫養費數額遠遠不足以維持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學習費用(不包括貴族學校)。似這類案件應在原判決、調解確定的給付基礎上,根據當地人均生活標準結合被撫養人的合理實際需要來確定給付金額,以維護保證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學習,以利其健康成長。
(二)對于已健康成年或在大學就讀而需要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案件。最高院《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據這一規定,是否可以理解為:
1、在高中(中專)學習期間的未成年子女(含少數已滿18歲的)有權利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以利其正常生活學習;
2、已滿18歲接受大學教育的子女應靠自食其力,不得再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人民法院網上已有案例)。其目的在于激勵其勤工儉學,自力更生,早日適應社會。促其自立,減少父母負擔,減少社會負擔。從教育子女成材這一基準點出發,可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
3、對此類案件不可一概而論,對以上情況有經濟條件的父(母)可采用自愿原則。反之,則不支持其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