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放棄子女撫養費嗎

導讀: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異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但與子女的親子關系并未解除,父母仍應承擔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故子女可以在必要時超出原協議,要求父母任何一方給付撫育費。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那么離婚時可放棄子女撫養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異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但與子女的親子關系并未解除,父母仍應承擔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故子女可以在必要時超出原協議,要求父母任何一方給付撫育費。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關于離婚時可放棄子女撫養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可不可放棄子女撫養費
離婚時,放棄撫育費的協議實際上是一個由父母一方基于親權行使代理子女進行財產管理的權利而作出的合同,這個合同拋棄了該子女的要求父或母其中一方給付撫育費的財產權利,其成立的前提是保證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幸福,至少不能對其應有權利進行損害。根據各國立法實踐,親權包括對子女的身體監護和財產管理,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行為原則上限于財產法上的行為,而不及于身份上的行為,因為身份行為不容代理。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只能進行相應的民事活動,其他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須代理人同意等規定也只是指財產方面而言。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異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親子關系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得為權利人所處分的法律關系,不得為權利人所拋棄。離婚后,父母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但與子女的親子關系并未解除,父母仍應承擔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故子女可以在必要時超出原協議,要求父母任何一方給付撫育費。
另外,父母雙方對撫養子女進行的約定,都是義務人之間對義務承擔的約定,猶如夫妻雙方約定承擔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只對義務雙方有約束力,當該協議損害權利人利益時,權利人仍享有訴權。
子女撫育費支付的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但是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判決,不妨礙子女必要的時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