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起訴另一方增加撫養費

導讀:
后雙方于2011年12月1日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計1500元人民幣,撫養費每年根據情況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學習、醫療等各方面的開支雙方共同承擔。2013年,李某起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請求增加每月應當支付的撫養費,請求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醫療費和教育培訓費用。那么能否起訴另一方增加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雙方于2011年12月1日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計1500元人民幣,撫養費每年根據情況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學習、醫療等各方面的開支雙方共同承擔。2013年,李某起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請求增加每月應當支付的撫養費,請求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醫療費和教育培訓費用。關于能否起訴另一方增加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用增大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與麻曉某原系夫妻關系,麻某某系雙方婚生子。后雙方于2011年12月1日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計1500元人民幣,撫養費每年根據情況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學習、醫療等各方面的開支雙方共同承擔。2013年2月15日至2月22日,麻某某因間歇性外斜視、雙眼屈光不正到北京兒童醫院住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13422.02元。2010年、2012年麻某某參加北京某少兒圍棋培訓,共支出教育費11105元,2010年、2011年、2013年麻某某參加某學校學習輔導班,共支出教育費11105元。2013年,李某起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請求增加每月應當支付的撫養費,請求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醫療費和教育培訓費用。
法院判決: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8252號民事判決:一、麻曉某自二○一三年八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麻某某撫養費人民幣二千五百元,至麻某某年滿十八周歲止;二、麻曉某支付麻某某醫療費六千七百一十一元零一分,教育費五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三、駁回麻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本案例案情簡單、訴訟標的不大,但卻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體現了近年來物價上漲與未成年人撫養費理念、立法相對滯后之間的沖突。審判實踐中,應著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撫養費請求,也避免過低的撫養費給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數額撫養費之外另行主張的大額子女撫養費用請求是否應予準許,首先應當考慮該請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其次,該請求是否屬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產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勵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撫養費需求;最后應考慮夫妻的經濟能力與實際負擔義務,相應費用若由一方負擔是否會導致夫妻雙方義務負擔的不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