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十歲可以去派出所改名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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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十歲可以去派出所改名字嗎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10歲也可以去更改名字,但是需要有合理的理由。
變更姓名的條件
(1)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①因血緣關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間變更的;
②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
③因涉外婚姻關系變更姓氏的;
④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⑤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
⑥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變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①由乳名改為學名的;
②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③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系要求變更姓名的;
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
⑤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⑦姓名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公德的;
⑧婦女稱氏改為姓名的;
⑨其他特殊原因。
不予變更姓名的情形
(1)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對于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
(4)變更后的姓名有違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誤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未成年人變更姓名所需材料
(1)未成年人申請變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②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未成年人本人申請的,需監護人簽字同意);
③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在校學生);
④父母共同簽署的同意書(父母離異的);
⑤本人同意書(本人已滿10周歲,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
⑥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成年人申請變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②本人書面申請(含變更原因、自愿承擔由變更姓名而引發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關責任);
③公證機關公證書;
④所在單位同意變更更正的證明(僅限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
⑤派出所調查核實材料(對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進行調查核實);
⑥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