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父母已經死亡有監護能力的人有哪些

導讀: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替代責任說認為,監護人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為致人損害,由于被監護人沒有責任能力,由其監護承擔的替代責任。那么15歲父母已經死亡有監護能力的人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替代責任說認為,監護人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為致人損害,由于被監護人沒有責任能力,由其監護承擔的替代責任。關于15歲父母已經死亡有監護能力的人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15歲父母已經死亡有監護能力的人有哪些
關于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問題。《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侵權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責任糾紛
列侵權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為被告具有法律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同時《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監護人未盡監護義務的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對這種案件定監護人責任為宜。對于監護人責任的性質,眾說紛紜,目前主要有補充責任說、替代責任說和結合責任說三種。
補充責任說認為,監護人責任是因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而處于監護之下的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根據監護人的財產狀況,由監護人承擔的補充性的民事責任。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33條第2款的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替代責任說認為,監護人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為致人損害,由于被監護人沒有責任能力,由其監護承擔的替代責任。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33條第1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三、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二)我國《民事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四)《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五)《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