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后,哪些人沒有小孩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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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后,哪些人沒有小孩探視權
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根據《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視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視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視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