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探視時帶走藏匿子女有什么后果

導讀: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那么離婚后探視時帶走藏匿子女有什么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關于離婚后探視時帶走藏匿子女有什么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探視時帶走藏匿子女有哪些后果
離婚后探視時帶走藏匿子女,屬于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的規定,夫妻雙方都有撫養義務和權利,即使是離婚的夫妻,不管孩子判給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撫養義務并且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其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拒絕對方短期內再次行使探視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