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案件中子女探視權的規定

導讀:
暴力和暴力威脅可能隨著離婚訴訟而進一步加劇。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成為加害人繼續控制受害人的工具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或者調解書中明確規定探視的方式、探視的具體時間和具體地點以及交接辦法。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1、未成年人權利優于家長的探視權
在未成年子女不受家庭暴力影響的權利與加害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相沖突時應當優先考慮未成年人的權利。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加害人的子女探視權,
(1)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詆毀、恐嚇或毆打承擔直接撫養義務的受害人的,
(2)利用探視權繼續控制受害人的,
(3)利用探視權對受害人進行跟蹤、騷擾、威脅的,
(4)利用探視權繼續對受害人和/或未成年子女施暴的,
(5)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2、探視權的恢復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考慮恢復其探視權
(1)完成加害人心理矯治并且有心理機構蓋章、治療師簽名的其已經能夠控制暴力沖動的證明,
(2)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3、有關探視的具體規定
離婚并不一定能夠阻止家庭暴力。暴力和暴力威脅可能隨著離婚訴訟而進一步加劇。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成為加害人繼續控制受害人的工具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或者調解書中明確規定探視的方式、探視的具體時間和具體地點以及交接辦法。例如,
(1)時間,每月兩次探視時間一般為9,0017,00。
(2)地點,雙方都信任、也有能力保障受害人和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個人第三方、特定機構等。
特定機構包括庇護所、社會機構包括營利和非營利機構等。
(3)接方式,直接撫養的一方按約定提前20分鐘把孩子送到指定地點探視方20分鐘后到達指定地點接走孩子。探視時間結束后探視方按時把孩子送回到指定地點離開。直接撫養方在隨后的20分鐘內接回孩子。如果探視方有急事要求臨時變更探視時間一般情況下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第三方。第三方應當及時通知直接撫養孩子方確定變更時間。
4、違反探視規定的處置
(1)探視方在探視日超過規定時間30分鐘未接孩子事先又未通知第三方的視為放棄該次探視。
(2)探視方不得在探視時間之前的12小時之內和探視期間飲酒否則視為放棄該次和(或)下次探視。
(3)遲到沒有超過30分鐘的第三方或社會機構可以向探視方收取孩子的監管費。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