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在執行中存在什么問題

導讀:
在探視權案件執行中,經常出現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轉移、隱藏孩子,阻礙人民法院對探視權案件執行的情況。對于雙方當事人矛盾激化、探視權的實現嚴重受阻的,可考慮動員未成年子女所在學校協助法院對探視權案件的執行。那么探視權在執行中存在什么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探視權案件執行中,經常出現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轉移、隱藏孩子,阻礙人民法院對探視權案件執行的情況。對于雙方當事人矛盾激化、探視權的實現嚴重受阻的,可考慮動員未成年子女所在學校協助法院對探視權案件的執行。關于探視權在執行中存在什么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探視權在執行中存在什么問題?
第一、探視方舉證困難。父母探望子女大多是與子女一對一相處上,另一方一般不在場。如探視方指責對方阻礙探視,對方極力否認,探視方將很難提供對方不協助探視的直接證據,法院難以判斷執行人是否不執行法院判決或裁定,如盲目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極有可能導致雙方矛盾更趨惡化。
第二、協助執行人怠于履行協助義務。就目前情況來看,當事人離婚后一般外出打工,父母離異后的許多未成年子女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在探視權案件執行中,經常出現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轉移、隱藏孩子,阻礙人民法院對探視權案件執行的情況。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負有協助義務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年齡大,身體不好,很難對他們采取行之有效的強制措施。
第三、缺乏有效的強制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履行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是,由于探視權案件的執行標的是活生生的人而不是債權或者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執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財產、凍結劃撥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搜查財產、代履行等強制執行措施并不適用于探視權案件的執行,這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執行強制措施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探視權的實現。
第四、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中缺乏對探視權的具體規定。很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都提出了將來探視子女的要求,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此也作出了處理,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載明。但大多數的裁判文書中規定了當事人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但未確定具體的探視方案,對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都沒有明細的規定,導致執行人員無從下手,無法執行。
第五,當事人行使探視子女權利的長期性、反復性與執行案件的有期限性之間存有矛盾。執行案件的期限一般是六個月,探視權是一項需要在較長時期內反復行使的權利,只要被執行人或協助執行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義務,當事人就要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就要不斷做當事人的工作,不斷采取執行措施,如此反復致使案件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增加了訴訟成本。法院執行工作量大,而人員有限。顯然每次探視時都派出兩名執行人員跟隨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也很難行得通。六個月的執行期限不能滿足當事人長時間探視孩子的愿望。為了行使探視權,當事人不得不多次申請立案執行,不能體現便利當事人和節約訴訟資源的原則,與司法為民的思想也不相吻合。
二、如何解決探視權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加強說服教育工作,促使被執行人積極履行協助義務。探視權的實現最終有賴于直接撫養方的協助和子女的配合中,如一味運用強制措施,一方面會使雙方的矛盾進一步激化,另一方面可能給子女帶來心理上的壓力,使之處于一種無所適從的境地。并且運用強制措取得的探視權另一方也是消極被動的,達不到探視子女的效果。
第二、積極動員多種社會力量參與探視權的執行。對于雙方當事人矛盾激化、探視權的實現嚴重受阻的,可考慮動員未成年子女所在學校協助法院對探視權案件的執行。此外,還可以動員直接撫養方所有地的婦聯、居民委員會或青少年權益保護組織作為協助執行單位,委托這些單位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時可由這些單位協助安排探視方對子女進行探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