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書證知識

導讀:
離婚案件中常見的書證有:離婚協議書、孩子出生證、房屋買賣合同、車輛行駛證、家具電器發票等。離婚書證知識一方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持有相關書證支持的,持有書證的當事人可以在開庭前或法庭調查前提交給人民法院。如果書證被第三人持有,一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調取收集。法院審理案件審查書證的證明力,主要是審查書證是否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離婚案件中,書證被大量運用。當事人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是,提交的書證應與其它證據形成鏈條,這樣證明力會大大增加,人民法院采信的機率也會增強。那么離婚書證知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中常見的書證有:離婚協議書、孩子出生證、房屋買賣合同、車輛行駛證、家具電器發票等。離婚書證知識一方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持有相關書證支持的,持有書證的當事人可以在開庭前或法庭調查前提交給人民法院。如果書證被第三人持有,一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調取收集。法院審理案件審查書證的證明力,主要是審查書證是否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離婚案件中,書證被大量運用。當事人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是,提交的書證應與其它證據形成鏈條,這樣證明力會大大增加,人民法院采信的機率也會增強。關于離婚書證知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書證是民事訴訟中中最常見的證據形式。離婚案件中常見的書證有:離婚協議書、孩子出生證、房屋買賣合同、車輛行駛證、家具電器發票等。如:結婚證是用文字記載著男女雙方的年齡、性別、結婚的時間、取得結婚證的時間等。
離婚書證知識
一方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持有相關書證支持的,持有書證的當事人可以在開庭前或法庭調查前提交給人民法院。如果書證被第三人持有,一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調取收集。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該書證確實為對方當事人持有,而且該當事人又拒絕提供的,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書證具有證據力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是:書證是真實的;書證所反映的內容與要證明的事實能起到證明的作用。法院審理案件審查書證的證明力,主要是審查書證是否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離婚案件中,書證被大量運用。比如:結婚證、公證書、保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在代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1)書證形式有瑕疵。如:當事人一方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未加蓋公章,該合同雖然記載了房屋的詳細信息,但該合同未加蓋公章,因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而不具備證據效力。
(2)書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離婚協議。按一般規定,離婚協議應該包括三項內容,其一,夫妻離婚的一致同意;其二,財產分割的一致同意;其三,問題的一致同意。約定的內容應該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但當事人往往重視不到問題的根本,疏忽基本內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導致協議無效。
(3)當事人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是,提交的書證應與其它證據形成鏈條,這樣證明力會大大增加,人民法院采信的機率也會增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