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八大誤區

導讀:
實踐中許多當事人確屬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但因對方不承認,而自己卻又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從而導致法院未予以采納。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先提出離婚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關于離婚的八大誤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許多當事人確屬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但因對方不承認,而自己卻又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從而導致法院未予以采納。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先提出離婚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關于離婚的八大誤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的八大誤區
一、只要一方當事人不參加訴訟或堅決不同意離婚就無法離婚。
實踐中存在一方當事人外出多年失去了聯系,而另一方起訴離婚,或者很多當事人會出于各種考慮,不應訴或堅決不同意離婚,并認為自己不參加訴訟或堅決不同意離婚,提起離婚的一方就無法實現離婚的目的。對于一方失去聯系多年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因此,即使無法取得一方的聯系,在有證據證明其確屬下落不明,另一方仍然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并且法院會根據起訴方提供的證據做出相應的缺席判決。對于起訴離婚時,一方當事人(被告)并非下落不明但不應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若參加訴訟,但其堅決不同意離婚,只要法庭依法查明,訴訟雙方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仍可以依法判決離婚。
二、分居滿兩年才能離婚或者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可自行解除。
對于因感情不和分居作為感情破裂的一種情形的法律規定在婚姻法第32條,對于該條款,需要作一些說明:
1、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感情破裂造成的分居,如果僅僅是工作等原因造成分居兩地,則不屬于該條款規定的“分居”。
2、分居兩年應當是連續滿兩年。
3、主張“分居滿兩年”的一方需提供相應證據。實踐中許多當事人確屬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但因對方不承認,而自己卻又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從而導致法院未予以采納。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即使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與條件也很多,不僅僅只有分居滿2年一個條件。
5、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男女雙方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因此,雙方婚姻關系,應經過辦理離婚登記或經法院判決離婚后才正式解除,因此分居時間再長雙方婚姻關系也不可能自動解除。
三、先提出離婚會吃虧或者先提出離婚的應當賠償另一方。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先提出離婚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先提出離婚與在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并沒有任何關系,因為法院在進行財產分割或者判決子女撫養歸屬時,從來不會考慮是誰先提起離婚訴訟的。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在財產分割上,首先堅持夫妻平等的原則,即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等分割。在此原則的基礎上,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對有過錯的一方如重婚、虐待等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適當少分。
2,分割財產時,不但要注意財產價值,有時還應考慮使用效益,以及照顧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對于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另外對于哺乳期(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隨母親生活,小孩已滿十周歲,以小孩意愿為準。離婚后的子女撫養費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共同負擔。對于離婚訴訟中的賠償問題,與誰先提出離婚訴訟也不存在任何關系,在離婚訴訟中只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即離婚訴訟中的損害賠償只是與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過錯有關,與誰先提起離婚訴訟沒有關系,并且也只是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
四、提起兩次離婚訴訟,法院就一定會判決離婚。
提出這種觀點的人,一般都是因為實踐中道聽途說了較多人提起兩次離婚訴訟就判決離婚而得出的觀點。應該說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處理一般都是十分慎重的,不僅嚴格審查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同時還考慮有利子女成長和社會公良習俗等因素。根據婚姻法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五種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提起離婚訴訟的次數不是判決離婚的條件。不過因為婚姻法第32條中規定的第五種感情破裂的情形即“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屬于法律明確規定范圍外的其它事項,不確定性很大,實踐中存在的許多在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案件,都是因為符合該項條件所以判決準予離婚的。對于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五、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賠償青春損失。
雖然從傳統觀念上來看,女方提出這樣的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是男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規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只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才能得到支持,即只有當男方存在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況下女方可以要求法院判決一定的損害賠償。
六、這些事實大家都知道,不信你們可以去調查。
許多當事人在向我們傾訴一些情況時,每當我們問到是否保留了相關證據,經常回答:“這些事實我們那邊的人都知道,不信你們可以去調查了解”,甚至有時在開庭過程中,法官問及是否有相關證據,也提出叫法院去當地調查。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應當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如果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可,某些情況下甚至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實踐中很多女當事人說丈夫對其有家庭暴力、賭博等惡習,問及是否有證據時,僅說鄰居都知道,叫我們去調查。誠然,有我們律師介入,可以對鄰居進行調查核實,然而實踐中很少有鄰居愿意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協助調查及出庭作證,并且這樣的證據效力也不大,法院不可能僅憑幾個人證而認定存在家庭暴力。因此,離婚案件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應當以證據的形式提交法院,對于生活中出現的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應當及時保留以備后患。
七、離婚后彩禮應當返還。
對于離婚后彩禮應當返還的問題,各地方習俗不同,結果也不同。但確有部分地方有著離婚后彩禮應當返還的習俗,尤其是對于新婚不久后就離婚的。但是根據我們《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只有在存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才能主張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2、3、另外屬于第1、2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八、一方婚前財產經過一段時間后,可以轉為夫妻共同所有。
提出這個觀點的人,系深受到已經廢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影響,該意見第6條:“、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自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改后,該條款已被廢止,新《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即對于上述五類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都屬于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雙方對上述財產通過合同的形式明確約定歸雙方共同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