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nèi)一方父母出錢買房寫一方名是共同財產(chǎn)嗎

導讀: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關于婚內(nèi)一方父母出錢買房寫一方名是共同財產(chǎn)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關于婚內(nèi)一方父母出錢買房寫一方名是共同財產(chǎn)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內(nèi)一方父母出錢買房寫一方名是共同財產(chǎn)嗎
1、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一般按婚內(nèi)共同財產(chǎn)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4、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chǎn)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便于司法認定及統(tǒng)一裁量尺度。
5、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情況復雜多樣,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只是提供一個基本裁判規(guī)則,不太可能窮盡各種情況。
6、如果離婚時尚未取得不動產(chǎn)權屬證書又缺乏明確贈與一方的證據(jù),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7、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chǎn)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jīng)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chǎn)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8、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出資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法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并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資時一般只能決定其出資份額贈與何方,在欠缺出資時而非離婚訴訟時確定贈與一方的有關證據(jù)情況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贈與歸夫妻雙方共有的原則,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更加合理合法。
9、從債務承擔方式的角度考慮,當事人婚后購房辦理按揭貸款時,銀行通常會要求夫妻雙方到場簽字,由夫妻雙方連帶承擔銀行的債務。既然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該不動產(chǎn)的產(chǎn)權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