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賠償條款兜底

導讀:
婚姻家庭制度作為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關系到家家戶戶的利益。關于民法典離婚賠償條款兜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家庭制度作為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關系到家家戶戶的利益。關于民法典離婚賠償條款兜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離婚賠償條款兜底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該條注明了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同時《婚姻法解釋(一)》也對該條作了相應的司法解釋。
然而,針對司法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在某種情形下無法得到相應賠償的實際,應對此條作出相應的修改。例如該條第(二)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解釋(一)”第二條明確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筆者認為在該種情形中冠以“持續、穩定”二詞有所不妥。從淺層次上看,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為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設立了相應的損害賠償制度,其規范的目的是在打擊、遏制現實存在的“包二奶”等現象,但其更深層次的意義是在于維護我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那么,一方經常性的賣淫、嫖娼及通奸行為應否列為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呢?賣淫、嫖娼、通奸行為一般表現為隱蔽地、與特定不特定(不穩定,更不持續)的異性發生性關系(不是共同居住)。按照“解釋(一)”的規定,這種不具備“穩定地”、“持續地”及“共同居住”的賣淫、嫖娼、通奸行為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是得不到相應的損害賠償的。然而,賣淫、嫖娼、通奸行為同重婚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一樣,在本質上都是違背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及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的原則,也是一種嚴重損害社會公德的行為。若該三種情形導致離婚時,同樣會給無過錯方的精神上或物質上造成損害。




